新闻背景 怀孕8个月的赵女士日前在昆明大板桥中心医院做产检,发现胎儿已停止胎动两天,医生建议去大医院做手术。她先后辗转到昆明的另外三家医院求治均被拒,直到晚上才被一医院收治引产。
昆明4家医院拒收死胎孕妇,不是明智之举。尽管我们是同行,也会面临同样的风险,但不敢苟同同行的做法。
胎死宫内不处理存风险 对死胎孕妇的诊疗规范始终倡导:一旦确诊死胎,应尽早引产。当然死胎引产有风险,最大的风险在于胎死宫内后,退行的胎盘组织可以释放凝血活酶进入母体血循环,激活血管内凝血因子,引起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发生大出血。网上评说该事件死胎“在宫内糜烂、毒素侵入血液中”为老百姓朴素的认识,也不乏一定道理。
医院患上医患纠纷恐惧症 4家医院拒收孕妇的理由基本为“没有引产的药水”、“没有床位”等。我们知道,引产不是什么高风险手术,但专业性非常强。一般开设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多应备有引产的利凡诺尔等药,除非不具备计划生育资质的医院。至于没有床位,在少数医院确有可能,但面对此类患者,原则上不能拒收,如果没有床位,调剂一下完全可以解决。问题是部分医院在“医疗纠纷恐惧症”的胁迫下,采取了非常极端的手段。这样的处理方法其实会使医患两败俱伤。
有违卫生部转诊转院规定 孕妇遭拒,身心都受到伤害。而医院不愿收治高危病人,不愿承担风险,则违反了卫生部关于转诊、转院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卫生部三令五申强调对高危病人的转院,应该是经过会诊、征得被转医院的同意后,才能实施转院转诊。显然,以上医院的拒收是医院管理或医务人员操作出现了短板。假如这位孕妇没有被云南武警总医院及时收治引产,或者拖延到3周后再处理,引起大出血的概率将大大提高。一旦出现不良后果,拒收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个结局岂不是对医院更不利?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面对高风险患者,应该谨慎稳妥处置,拒收肯定不好。首先应该将风险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目前医疗机构普遍实施入院后的沟通,可以据此告知风险。其次病情确实重危的,按照卫生部规定,应该单独发病重危通知书,同时开具重危医嘱;医护人员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观察,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对少数确实没有条件、没有能力或设备等处理病人的医院,通过院内外会诊途径,实施转科、转院继续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