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某媒体上看到《病情太急还是救治太缓?》的案例分析后,感觉有话要说。
案例回顾: 患儿,男,5岁,因“发热两天,频繁呕吐一天”到A医院就诊。在急诊科被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后转入儿科病房。医生予对症治疗,患儿病情持续恶化,最终在入院仅9个多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病理尸检结果为暴发性心肌炎。
此案患者家属与医院对簿公堂,矛盾的焦点集中在医生是否在救治过程有怠慢情况、诊疗行为与患儿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某市医学会、某省医学会对该病例分别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但都指出了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和过失。如医方对于患儿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充分,没有及时把患儿病情通报家长;住院期间,医生与患儿家长沟通不充分,导致家长对患儿不良预后没有心理准备;观察病情不全面、仔细,甚至没有测量血压,对异常临床症状体征变化处理经验不足。
对于该病例,我主要有3点想法想与同行讨论——
第一点,如何看待当事医生为自己所做的解释——“不知道他会死”。其实,这样的案例我们再熟悉不过了,近年来,在上海、南京、苏州等地都曾发生过。我认为,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暴发性心肌炎有多凶险,早期诊断有多难,而在于“不知道他会死”之说。
为什么不知道他会死?假如换个医生会不会知道他会死?正因为不知道他会死,是否才会导致救治迟缓呢?“不知道他会死”暴露出来的可能还是医生的业务能力不强。
第二点,一些最基本的检查如测血压、听诊等医生不做,这是非常危险且令人担忧的。在人人拥有手机的当今,许多医院为护士配有手表,而相当多的医生上班却不戴手表。他们又怎样为患者计数心率、脉搏、呼吸呢?最常用的压舌板、手电筒、血压计、叩诊锤、棉签等被弃置一边,更有甚者,很多人连听诊器都不带。
第三点,法律界提出,对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医方的过失行为减少了患儿可能成功获救的机会,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
这一说法如果在法律界达成共识,无疑将给医疗行业和医生更大的压力。因为,一旦你被认定“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缺乏认识,重视程度不够”,将为“减少了患者可能成功获救的机会”而承担责任。
我总觉得,“相当因果关系”之说相当给力,对当事医院和医生来说,是“摊上事儿了”。但这不一定是坏事,说不定可以使医生更加重视自身业务的提高,谨记“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努力救治患者。
临床医学是实践医学,也是经验医学,行医的过程是不断实践和积累经验的过程。医生要认真对待每一位病人,重视每一位病人。医学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草木皆兵没有必要,但绝不可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