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亏 1
选错告知对象输官司
浙江省湖州市医学学术信息管理中心主任 吴玉江
某夫妇发生口角,妻服农药中毒昏迷,在当地卫生院洗胃后转至某三甲医院。
急诊值班医师细问病史,知洗胃已达10000ml,闻病人呼出气味中已无农药味,未再洗胃,收住ICU。经积极治疗,病人于次日渐醒,三日无事,患者要求出院。院方以病情可能反复不准其出院请求,患者执意出院,院方无奈,请其丈夫签字,以“自动离院”办理出院手续。回家两日,患者再次昏迷,即送该院,虽经积极抢救,仍不治身亡。病人家属将两家医院告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医生在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方面存在不足——
1. 病人刚入院时处浅昏迷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院依法选择其配偶作为告知对象,并履行相关诊疗同意签字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病人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未就知情同意权自行行使,抑或委托代理行使征求病人意见,在未履行委托代理手续(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仍由其配偶行使,剥夺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存在一定过错。
2. 出院小结中,对“自动离院”后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没有告知(未见相关内容记录),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综上两项,该院存在一定过错,但与病人死亡并非直接因果关系,应该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点评
我们的医务人员虽然已经有了比较好的依法行医意识,但是在具体执行法律法规时,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与掌握不到位,仍然可能使自己处于医疗纠纷乃至医疗诉讼败诉的境地。
《侵权责任法》第55条提到,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是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之一的知情告知制度。完整的知情告知应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告知制度,即医方(多数情况下是由医师完成),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二、知情选择(或知情同意),即患方(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充分了解告知内容的前提下,对病情(包括当时情况及预后)表示了解或对医疗措施作出选择,并以签字的方式予以确认。知情告知制度,是每位临床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每天都在做的工作,但从上述案例看,对于告知与签字的对象及内容并不是每位临床医师甚至医院相关管理部门都很清楚的。
告知的内容,应包括病情、医疗措施及预后。临床上常常遇到的情况是,有的医师在告知预后时,只是告诉了一般情况下可能的情形,忽视了病人的特殊性,甚至仅简单写明“后果自负”,对具体后果究竟是什么、对健康或生命会产生什么影响并未说明,一旦产生医疗纠纷,往往会使自己及所在医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临床医生要想依法行医,首先要知法懂法。
吃亏 2
病历未写并发症担全责
宁夏中医研究院主任医师 郭仲华
不久前,某医院骨伤科门诊医生接诊了一位特殊的手外伤患者。
3天前该病人与人争吵时,无意中右手碰到那人的牙齿上,造成右手中指背侧掌骨头处约0.5cm的微小伤口,已红肿感染。医生检查发现伤者的中指能活动,便为患者做了清创处理,门诊病历只简单记录了病情及处理方法,未记录伤口探查所见及可能存在的肌腱损伤(如不完全断裂等)情况。一周后患者伤口感染虽得到控制,但中指不能伸直,再次检查发现,伸肌腱断裂。患者认为是当初接诊医生处置不当损伤了肌腱,状告医生。由于病历没有写明是否存在伸肌腱损伤,医院承担了全部责任。
点评
反思此病例,如果医生仔细检查伤口,查一查中指伸肌腱是否完整、肌力是否正常,告知可能的并发症,并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就不会担责。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门(急)诊病历书写有具体要求,写好门诊病历是医生的一项基本功,也是为了记录患者的治疗信息,方便再次就医。
时下,一些在门(急)诊出诊的医生疏于写门诊小病历的情况经常见到,虽然也有些医生写了病历,但不是太简单、寥寥数语,就是字迹龙飞凤舞让人辨识不清。殊不知,这样做有时容易造成医疗纠纷。
吃亏 3
执行规范不严丢饭碗
四川省古蔺县观文镇医生 梅松政
一结核病人从县疾控中心开出抗结核药链霉素注射液,请求当医生的亲戚帮忙注射。该医生提出先做皮试,病人辩称自己前一天在疾控中心注射过,还有处方可证明。最后这位医生拗不过亲戚,未做皮试将一支链霉素注射下去,不到半小时,病人因过敏性休克死亡。医生因一针免费服务从此告别岗位。
点评
各种临床指南、诊疗规范,是血的教训换来的。不少医务人员对这些规章制度处在“听上面安排”的层面上,少有人主动了解和学习。殊不知,这些制度是保护自己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