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一孕妇在深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做试管婴儿,怀孕3个月后流产。该孕妇以医院在没有排除梅毒的情况下实施手术导致流产,把医院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为,卫生部要求同级医院检查互认的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判决医院赔偿3万余元。在临床实践中如何执行化验单同级互认的规定?请看大家的说法——
应以医疗安全为重
肖兵民(解放军第113医院副院长):对原卫生部关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规定要有正确理解,才能在临床实践中正确把握与执行。此规定的本意应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防止医疗资源浪费,是从提高医疗服务便捷性的角度考虑的,并没有要求强制性或教条地执行。既要做到不该重复检查的就不查,又要做到该重复检查的必须查,以确保医疗安全。具体来说医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认真阅读院外检查结果,在病历中如实记录,结合病情,向患者指明哪些检查报告可以互认,哪些检查报告不能互认需重复检查,并说明理由。需重复检查的项目,一般与手术禁忌直接相关。例如本案中的术前五项检查或输血前五项检查,这是诊疗常规中强制要求的,必须以本院最近的检查结果为准。或是因为病人所患疾病复杂,处在不断变化中,原来的检查结果已与患者现在的状态不一致,必须再次检查,动态观察。
2. 如遇患者坚持用曾经的或是外院的检查,拒绝听从医嘱进行重复检查的,医生要履行告知义务,向患者说明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记录在病历中,并要求患者签字。如果拒绝的是术前五项检查,则应停止为其做手术。
3. 对患者提供的外院检查报告单原件应留存在病历中,其复印件可由患者保存;同时医生应具备对检查报告单的甄别能力,必要时应要求患者提供的外院检查报告单加盖相应医疗机构的医务科专用章,防止恶意以虚假检查报告单诱导错误诊疗行为的发生。
关键检查必须重做
张平(武警湖北总队医院消化科):一般来说,患者的外院检查单就是患者以前的就诊资料,对下次就诊肯定有意义。但如何采信、使用,需不需要重查,是有一定原则的。
1.要考虑外院的检查结果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或手术的影响程度。如果是关键性指标,如外科手术前的术前检查,包括肝炎病毒、血凝分析等,必须复查。影响不大的检查结果,如血脂分析等,可以认可。
2. 要看检查结果的类型和检查时间。如X线胸片检查,重做涉及患者要受到一定量的辐射,同时一般几个月内变化不大,可以采用。一旦采用,要在病程记录中描述检查单位、时间、结果。
3. 要根据患者的病情灵活决定。如果患者病情较重,一些动态观察指标必须查;很多病人是慢性病人,如肝炎病人到门诊开药,为了节约医疗资源,可以不查。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医生因担心化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怕出事,都会重新检查,不惜背负“滥检查”的恶名。
医方的思维需严密
张威: 我认为,医方应该有缜密的思维。在诊治本案例中的病人时,第一,要追问这张检查阴性结果是真是假。过去曾有过类似教训,如去年年底B医院因为盲从于A医院对患者张某出具的乳腺“管状腺癌”的病理报告,为张某做了左乳房全切术。术后,A医院却告知张某患的并不是管状腺癌,而是管状腺瘤。一字之差,铸成医疗事故。第二,要搞清楚患者出示的梅毒TRUST检查结果是原件还是复印件。若是复印件,应请妇保院加盖公章以兹证明其真实性。第三,产妇出示的妇保院检查阴性结果的原件,保存在患者的病历之中没有?假如没有,患方矢口否认,医方有何证据?
要考量时间的风险
刘加升(江苏省沛县中医院外科):深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试管婴儿流产案,为临床医生上了一堂医疗安全课,笔者分析此案,认为要吸取一些教训。
梅毒可以导致流产是一个医学常识。作为医生,不能片面理解卫生部关于同级医院化验单互认的规定。同级医院化验单互认是有时间要求的,它只能是近期比如数天甚至数小时(指急、危、重症患者),而数月时间显然会有太多的未知数。
另外,医务人员不要把注意义务当儿戏。此案例因在做试管婴儿前检查欠全面,并且有流产之后果,分析存在因果关系,显然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面对我国医患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的现实,我们应该好好总结和反思:我们是否从医疗侵权的角度,重新认识疾病的复杂性、多变性和高风险性,进一步理解与患者及家属充分沟通的重要性?高风险的医疗职业更加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和理解。
一点思考
医生的临床思维被束缚
马恩祥
这个案例其实考验的是医生的临床思维。正确的思维来自于对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深刻理解和把握。
从生物医学角度重点考虑:病人数月前在外院曾做过梅毒检查,这表明数月前其没感染,如果最近感染了梅毒怎么办?医生是否做过分析?
从心理医学角度则考虑:如何对待外院的化验单。如果医生和患者充分沟通,对是否化验达成共识,就不用担心背负“滥检查”的恶名。医生怕被指责的心理束缚了其思维。
从社会医学角度考虑的问题是:究竟谁在患者的诊疗方案中有决定权?根据社会医学模式的要求,医生提出诊疗方案后要让患者做决定,或者制订若干个诊疗方案作比较后再让患者选择。如果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可能有漏检风险;如果重复检查,可以更明确诊断,但可能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从本案例看,试管婴儿的费用肯定高昂,增加此项检查对于该患者造成的经济压力可以忽略不计。也就是说,患者会接受重复检查的建议。由此可见,本案例的医生对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理解尚不充分。
这个案例也反映出医生在临床活动中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如医生本应重做梅毒检查而碍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却未做。很多医生处理问题不是根据病人的需要,而是先考虑医院规定。官本位的思维方式在目前的临床路径管理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基础上建立的临床思维应是:医生首先了解患病的人,调整好患者的就诊心理,充分了解其需求,最后再按诊疗常规诊治疾病。
一点质疑
出台文件是否考虑周全
浙江省湖州市中心医院 顾掌生 吴 巍
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首先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目前大多数医务人员都能很好地遵守法律法规。但卫生行政部门还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特别是卫生部文件,而医务人员常常无力甄别文件的法律效力,又无从获得详尽的解读和指导,如果不认真研读,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而像检查互认这样的规定,在医疗过程中执行起来有难度。
一患者3个月前在我市一家三级医院就诊,进行了胃镜检查,诊为慢性胃炎。但经过治疗效果不好,又到我院。在仔细看了她的病历及诊疗方案、胃镜报告后,考虑到检查互认的规定,便开药处理并嘱咐两周后复诊。患者复诊时感觉症状好转不明显,我有些担心,强烈要求患者再行胃镜检查。结果发现是食管下段恶性肿瘤。
如果我们的卫生行政部门凭一时热情,或者只是为平息不现实的社会抱怨,或者是为了社会和谐便作出某项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行到位,那么今天深圳中山医院的遭遇,明天将会在另一家医院重演。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医务人员的盲从,势必会使我们更多的医院成为被告,品尝败诉的苦果。因此建议,对本案例的反思首先要从卫生行政部门开始——行政指令的出台是不是慎重,之后的解读是否到位。
医生观察
检查互认 血的教训换来逐步到位
江苏省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 陈卫春
同级医院检查互认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理论上也是可行的。但互认需要前提,在真实性不知、可信度不清的情况下,不能谈互认。同级医院(同城)检查互认文件的出台,一直是热点,也是难点。有道是: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在执行中慢慢理解。可同级医院检查互认不仅理解难,而且在执行中会带来更多的难理解,让多方纠结。
医院有大小,管理有好坏,设备有优劣,质量控制有差异,技术水平有高低……检查结果可信度很难一致。作为临床医师,在临床实践中都有这样的体会:即使在知根知底的本院,不同的技术人员所出的报告可信度也会有差别,更何况是相互不了解甚至讳莫如深的兄弟医院——凭什么因为有了一个红头文件就必须要互认?退一步讲,即使我不折不扣遵照文件精神信任兄弟医院检查互认,可他真的能对我负责吗?我这样做对病人能算负责吗?正因为如此,同级医院检查互认贯彻执行不尽如人意,也非一帆风顺。
如果不执行文件,就是置解决看病贵、“滥检查”锦囊妙计于脑后,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机械执行、全盘采信,盲目的背后让医院和医生进退两难,纠结、忧心、分心、操心,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困惑,带来许多无谓的纷争,给疾病的诊疗过程造成更多的不确定性,甚至延长病程,反而增加病人的治疗费用。同级医院检查互认背后的风险被人为缩小,必然导致暗礁重重,迷路茫茫,甚至阴沟里翻船。现实的土壤注定它的推行必定在血的教训后逐步到位。
作为一名临床医师,我对同级医院检查互认的感受和做法是,把外院的检查结果当做同级医院检查互认诊断治疗疾病的参考依据之一,不排斥,不全信,不盲从。坚持必要的重复检查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对病人、对自己、对医院负责。
其实,同级医院检查互认的出路并不遥远:实行医疗资源重新组合,成立设备一流、人员一流、质量一流、信任度有保证的独立医学实验室和独立影像中心,可以真正实现同级医院(同城)乃至跨地域检查互认。
知识链接
近期梅毒筛查阴性可不复查
北京地坛医院皮肤性病科主任医师 伦文辉
梅毒血清学检查分为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检测(常用的是TPPA)和非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检测(常用的是RPR)。一般孕妇要在孕前3个月首次产检时筛查梅毒, 如果阳性,治疗后每月复查一次RPR。现在,在怀孕前有主动检测的,但人数不多,多数妊娠梅毒是在怀孕期间做产前检查时发现的。
就本案例而言,假如该女性几个月前在外院查梅毒抗体是阴性结果,并且夫妻双方无高危行为病史,那么可以不必再查,即近期无须复查。就目前掌握的情况而言,我们无法判断该女性梅毒感染是发生在实施试管婴儿期间还是怀孕期间,也无法判断流产是否由梅毒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