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头孢菌素类抗菌药是否要做皮试的问题,临床上已争论了近半个世纪,至今没有一个明确规定,这给我们的临床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扰。
做法不统一引医患冲突
现实中,头孢皮试可谓是乱象丛生,隐患重重。在全国各医疗单位中,有的做,有的不做,有的部分做;有的用青霉素皮试液做,有的选用一种头孢菌素皮试液代替所有头孢菌素,也有的就用某种头孢菌素的原液做……五花八门,各行其是。
因为各医院做法极不统一,故医患冲突时有发生。例如,病人今天在这家医院就诊,应用头孢药,不做皮试;明天去另外一家医院应用完全一样的头孢药,却被要求皮试。病人一头雾水,继而产生疑问:第一家医院是不是违反规定、存在疏漏,抑或对病人不负责任?当病人找到第一家医院“理论”时,当事医生觉得冤枉,甚至情绪激动地反戈一击——我们是完全按照说明书要求合理用药、规范用药的,第二家医院才是为了多收费,滥做皮试,是对病人不负责,应该找他们索赔、讨说法才对。
上述例子比比皆是,给医院和医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事实上,不需做皮试却做皮试,不仅增加了护士的工作量,给病人增加痛苦和经济负担,而且使一些本可以应用头孢菌素类药物治疗的患者,因为无谓的皮试而失去了选择的机会,给患者增加了治疗风险,甚至延误了治疗。
要不要皮试应遵照说明书
到底要不要做皮试,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在中国药典委员会主编的《临床用药须知》和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两个文件中,关于应用头孢菌素类抗菌药注意事项,均无需要先做皮肤试验的要求。
然而,《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的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也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由此可见,医生是否开具皮试处方,可以根据药品说明书上的要求去做。
专家曾在2008年召开的一次头孢类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高端论坛上达成共识:如果药品说明书明文规定使用前需做皮肤过敏试验,则必须做;如果药品说明书未明确规定,则需临床根据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有无既往药物过敏史、患者的患病严重程度等,综合考虑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
出台规定治愈“不放心症”
既然如此,为什么许多医疗机构和医生在说明书没有要求做皮试的情况下还坚持做呢?答案很简单,主要是不踏实的心理,另一个原因是从众心理。面对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大环境,总认为做比不做保险,别人做我们也做,不能落后;做了就有证据、有了底气,即使发生意外情况,也好自我保护,减轻或规避责任。
其实,这完全是自欺欺人。真正放心的做法是,对头孢类皮试问题深入、细致、科学地思考,规范使用,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提高使用头孢类抗菌药的安全性,而不是把放心的筹码押在皮试上。
有鉴于此,为了破解头孢菌素皮试乱象,治愈“不放心症”,我们除提高对药品说明书法律地位的认识、提高业务和管理能力外,急需出台文件或制定行业规范、指南,就头孢菌素类抗菌药是否皮试、怎样做皮试明确规定,并要求医生严格执行,列入行为规范考核标准中。唯有如此,临床一线医生才不至于天天被这样无谓的问题纠缠,才不至于给患者造成混乱的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