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进入今年入秋以来最严重的重污染天气过程,据悉,严重雾霾将持续到21日。北京为此已启动今年首个红色预警,与此相应的限行、停课等应急措施逐步推开。而就在不久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将霾列为气象灾害。“大雾锁城”之下,霾到底是气象灾害还是人为污染,持续引发各方激辩。
——官方解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气象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条例不是给某一个部门立法,而是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性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在政府,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不改变“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的现有治理工作格局。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霾”属于天气现象和污染现象交叉的复合现象,且问题已经十分凸显,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霾入法可以让政府部门尽更多的责任,让全社会更加关注霾的防治,统一行动,形成防霾治霾的有效保障系统。
——专家持不同看法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认为,从法律上看,立法首先是一种价值选择和判断,将“霾”纳入气象灾害,意味着立法者并未将环境保护或者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优先的价值选择。其次,立法是一种权利、权力的边界划定,如果将“霾”作为气象灾害,意味着个人不具有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政府也不负有治“霾”的责任,任何人都可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与绿色发展的理念、美丽中国的愿景显然是完全背离的。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环境法专家孙佑海认为,人类的不合理的行为是形成雾霾的内因。如果将雾霾列入气象灾害,将影响对气象灾害的性质定位,混淆雾霾污染的治理主体,不利于雾霾问题的有效解决。
——编辑有话说
伟人曾说,与天斗,其乐无穷。但在这场治霾之战中,相信绝大多数人怎么也笑不起来。几年来,从官方表态中,我们看到了足够的决心和信心。但无论是“提头来见”,还是“不怕得罪人”“不达目的决不停战”,铿锵之语似乎并没有换来空气质量的明显好转。
笔者相信,将霾列为气象灾害并非是为逃避责任。但“久攻不下”,人们的心态自然会发生变化,“雾霾是不是治不好了”“治霾还得靠风吹”诸如此类的担心在民间颇有市场。恰在此时,将霾归为“天灾”自然会引发质疑。
治霾毕竟是结果导向的,只要见到了效果,看到了希望,霾到底是不是天灾,who care?我们要的只是跟霾说“bye bye”。所以,与其忙着给霾找“亲戚”,还是多想想治霾行之有效的办法吧,这才是最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