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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出厂或须逐批检验三聚氰胺

2018-12-06 17:02:07浏览:36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本报综合消息国家质检总局10月20日召开听证会,就2010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征求意见。听证会上,来自社
本报综合消息  国家质检总局10月20日召开听证会,就2010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征求意见。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代表普遍关注细则中有关企业自检的内容。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还于10月19日发布《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征求意见稿),规定采购制度应保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及其加工制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

  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审查,自2008年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2006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进行修订。目前形成的新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结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具体特点,就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和规范,较以前版本更明确、更具体、更严格、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新版细则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自行检验的项目共有64项。

  《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征求意见稿)规定,进货验收制度要包含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进行验证、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杜绝企业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制定的生乳收购查验规定,应保证收购的生乳来自取得生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每批有检验报告表明生乳符合GB19301《生乳》的质量、安全要求,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记录。兽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标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采购制度应保证购入的生产配方乳粉时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进行合格验证,确保产品质量。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检验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出厂的乳制品产品逐批检验,三聚氰胺为出厂自行检验项目;合格的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合格的乳制品,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合格证号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等。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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