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 丹)化妆品配方成分应包括该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并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同时要注明其使用目的。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以及与其配套的《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该规范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规范》指出,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其中,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微生物指标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编制。此外,化妆品应按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例如,“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
《指南》就《规范》中的各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例如,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名,能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感官指标方面,应分别对产品内容物应有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感官指标依次进行描述;贮存条件方面,要求根据产品包装及产品自身稳定性等特点阐述产品贮存条件,包括温度、避光保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