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恋是指虐人与求虐。在一知半解的误用下,虐恋已成为手扣、皮鞭与性虐狂的代名词。所有爱的极致都带有虐恋的味道,而虐恋也可以是享受性爱欢愉不顾一切的极致。
在虐恋的关系中,施虐者向所爱的性物体施加肉体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折磨,从而获得性满足。受虐者则相反,主动要求性对象对自己施加心身的痛苦和折磨,这样才能唤起他(她)的性兴奋和性满足
为什么人会有意识或下意识地追求肉体和心理上的痛苦,自愿地屈从于剥夺,有意地接受牺牲、羞辱和贬低,虽然对这个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统一的理论,但可以高度概括地说,虐恋的冲动有两大来源,一类是生理的原因,一类是心理的原因。与此相对应的是虐恋倾向两种主要表现,其一是对施加或接受疼痛的性感享受,其二是对统治与屈从关系的性感享受。这二者之间存在紧密而微妙的关系,但却的确是两回事。
虽然虐恋者的产生原因还不十分清楚,但研究虐恋形成原因的动机首先是来自认为它是病态的观点,这是一个历史的事实。研究虐恋成因还因为是出于一个先入之见:虐恋是不正常的欲望,所以要研究它的“发病机制”,以便决定是不得不容忍它呢,还是要想办法去矫正它。
基于上述原因,有必要引进福柯的一个概念,即将欲望与快乐加以区分的概念。欲望是人所固有的,它似乎是人的某种本质,它决定了人的某种身份;而快乐则是人的选择。虐恋到底是人的欲望还是人的选择在福柯看来,它是人的一种自愿的选择,也是人对快乐的追求。
这种判断至少对参与虐恋活动的部分人是共用的,尤其是现代西方大城市中属于虐恋亚文化中的人。他们远远不是弗洛伊德时代去心理医生那里求治的变态分子、精神病人,而是一群不满足于寻常的性活动的人,他们更像一群鸦片上瘾者。而喜欢鸦片完全是后天选择的结果,不是来自天生的身体欲望的驱动。
如果要将虐恋者与和常人之间严格地划一条线,是非常困难的。在常人的性生活中,有时在达到性高潮时,双方都可出现轻度打骂、掐、咬等行为,如果没有过重的伤害而且不是靠这些行为唤起性兴奋,不属于虐待者。即使真正的虐待者,其行为动机也不在于故意要使别人或自己痛苦,而是这些虐待可使他们唤起性激动情绪。偶而遇到双方一个施虐者而另一个恰恰是一个受虐者,如果伤害不重,恰好又能互相补充,双方便都可以得到满足。而仅有一方是虐恋者,不论是施虐或受虐,对方都会不能忍受。
施虐者和受虐者都多见于男性。一般认为女性性活动的特点是被动性和有接受疼痛的倾向,而男性受虐者会周期性寻求被虐待的环境,从而取得性兴奋和性乐高潮。当然,前提条件是,所受虐待不会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