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着“中国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在微博上指出,某品牌洗衣液被检测出含有“致癌物质”荧光增白剂,并且出具了相关的检测报告。而生产该洗衣液的公司随后发表声明称,该公司使用的是二苯乙烯基联苯类荧光增白剂,该类荧光增白剂完全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50多年来获得国际广泛认可,并长期使用于衣物洗涤剂,是安全环保的。
安监总局:
定性为化学毒物
荧光增白剂对人身体“有害”,是王海打假的主要依据。王海在其微博上表示:“荧光增白剂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定性的化学毒物(代码:HX82)。从荧光增白剂的结构来看,其结构不稳定,人体吸收后,经肝药酶分解,加重了肝脏负担,而且易分裂出苯胺及其他有机胺类物质,进一步损伤人体的肝脏。苯胺类物质已经证明有很强的致癌作用。”
同时,王海在其微博上表示:“该洗衣液生产公司的欺骗行为在于,亮白增艳洗衣液添加了化学毒物荧光增白剂却不标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发改委:
可用于衣物洗涤剂
某洗衣液生产公司则在其网站上发布声明,宣称荧光增白剂的“安全性”。该声明说:“亮白增艳洗衣液使用的荧光增白剂为二苯乙烯基联苯类,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可用于衣物洗涤剂的种类之一。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的网站上发布有《荧光增白剂在衣物洗涤剂中的应用》一文,对荧光增白剂的安全性进行了详细说明。该文结论为‘荧光增白剂特别是目前衣物洗涤剂中最为常见的二苯乙烯基联苯类荧光增白剂,已经获得大量研究报告和权威报告的安全性认可’。”
在该公司的声明中,还列举了国外的一些情况。“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用于家用洗衣机测试的标准洗衣粉配方中就含有荧光增白剂;美国纺织化学师与印染师协会(AATCC)于2003年发布的标准洗衣液配方中也含有荧光增白剂;日本肥皂洗涤剂工业协会(JSDA)在2007年10月做了荧光增白剂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影响的风险评估,其结论是二苯乙烯基联苯类和双三嗪氨基二苯乙烯类这两类荧光增白剂对人与环境都是安全的;德国环境部已于1983年郑重声明,二苯乙烯基联苯类和双三嗪氨基二苯乙烯类两大类荧光增白剂不具有任何致敏及致畸性。”
卫生部:
不得用于食品包装用纸
北京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郝凤桐表示,据文献报道,目前世界范围内报道的荧光增白剂约有15种基本结构类型,近400种不同结构的化合物,应用于造纸、洗涤剂、塑料、涂料、油墨、皮革等生产领域,其中与人体接触较多的是用于洗涤剂、纺织品中的品种。
“迄今仍没有确切的医学证据能够证明,通过皮肤接触荧光增白剂会对人体产生危害。”郝凤桐说,我国卫生工作者曾经对卫生纸中荧光增白剂的光毒、光敏和致突变性进行了研究,其结果为阴性。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荧光增白剂具有光毒、光敏和致突变性,有关专家认为鉴于毒理学资料结论尚不统一,建议在贴身穿着的内衣裤、卫生巾和婴儿纸尿布中,不宜加入荧光增白剂,以防造成伤害。
郝凤桐表示,国外学者关于荧光增白剂黏膜刺激、伤口愈合过程、皮肤过敏试验、致癌性等研究方面,多数研究结果认为未看到显著的损害效应,但是也存有不同的研究结论,争论的焦点在于看到的损害效应是荧光增白剂所致,还是其他附加因素引起的。
郝凤桐说,他在临床上还未遇到因皮肤接触荧光增白剂而前来就诊的患者。但他认为,在与人体密切接触的产品中,荧光增白剂的应用应当有所限制。早在1990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号)就规定:“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荧光增白剂是严禁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化工产品,类似于在食用菌中的人为添加,无论是否导致中毒的发生,都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