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视觉健康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迫切性缺乏认识,特别是对视力缺陷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缺乏必要的认识。但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各类视力缺陷导致的社会经济成本占当年GDP的比例已经达到1.072%~1.090%。视力缺陷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构建我国视觉健康公共政策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现有的视觉健康政策以防盲治病为导向,关注的是单个的眼病,而忽视了群体的视觉健康。现有的政策取向和政策内容,已经不能满足保障国民视觉健康的客观要求。因此,从“整体的视觉健康”这一理念出发,围绕“人人享有视觉健康”的原则,政府未来的公共政策应当在决策、规划等层面作出改变。
在决策层面,应当建立国民视觉健康决策体系,整合目前碎片化的决策体系,以解决谁为国民视觉健康负责、从哪些方面来负责、为谁负责、循证决策这四个问题。
首先,要将视觉健康纳入国民健康保障体系中,建立保障国民视觉健康的专门部门,有利于从专业性和可问责性的角度,在视觉健康公共服务、公共教育、预防保健、医疗保障和行业监管等多个方面,系统地制定与视觉健康相关的公共政策。
其次,应当建立循证决策机制,通过促进科研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以及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合作,对我国国民视觉健康实行连续的、动态的跟踪监测,为确定干预重点、干预时机与干预手段提供科学依据。
在规划层面,应以实现整体视觉健康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公共政策体系覆盖全人群。视觉健康公共政策不仅应继续加强对少年儿童和老年人的保障,也应扩展完善,使得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各类从业人士能够得到基本的视觉健康保健服务。
2、坚持“预防为主”,增加公共教育与预防保健的资源投入、增强预防保健政策的预防功能。大力开展公共教育,视觉健康的教育不仅要从青少年抓起,也应关注职业人士与中老年人,特别要针对新时期电子产品对视力的危害,让视觉健康知识走进家庭、校园、企业和各种公共场所。
最后,要做到“防治结合”,将影响国民视觉健康的主要眼疾的治疗,如白内障、屈光不正等逐步纳入到医疗保障的范围中来。近年来,“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在减少白内障带来的视力缺陷方面已经产生了显著的成效。
但是由于其具有扶贫性、非长期性等特点,导致覆盖面窄,可持续性弱,也不利于开展普查普治。医疗保险应大力加强对可避免的视力缺陷的医疗保障,鼓励早发现早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