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模式已经不局限于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方式,而是不断涌现的新型职业伤害。但目前我国职业病的目录、认定、赔偿等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希望正在修订中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能够建立一部更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病管理规章。
目录:与国际名单比有一定局限
国际劳工组织2015年发布的国际职业病名单,将职业病分为四大类共106种:(1)职业活动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职业病,其中化学因素所致的疾病41种;物理因素所致疾病7种;生物因素和传染病或寄生虫病9种。(2)按靶器官系统分类的职业病,其中呼吸系统疾病12种;皮肤病4种;肌肉-骨骼系统疾病8种;精神和行为障碍2种。(3)职业癌21种。(4)其他疾病2种。
我国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2013年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该目录在延续2002版《职业病目录》分类的基础上,由原来的10大类115种增加到10大类132种,对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新设了四条开放性条款,有的职业病名单如职业性化学中毒,相比国际职业病名单更加具体。但国际职业病名单更强调其条款的开放性,在每一类均设置了开放性条款,更加体现出其职业病认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可操作性,又可避免频繁更新职业病名单。与之相比,我国的职业病分类与目录仍存在不少盲区和一定的局限性。
认定:一些不法企业钻了空子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建立了职业病认定制度。职业病认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为目录认定系统、广义定义认定系统以及目录认定和广义定义认定相结合。目录认定是指按照职业病名单规定的职业病名称来进行诊断和鉴定;广义定义认定是针对职业病的定义用科学的方法和依据进行诊断和认定的过程,两种方法各有利弊。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混合认定方法,即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里列出一些确定的职业病名单,同时保留部分开放性条目。
在我国,只有目录中规定的名单,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而且每种职业病诊断都应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只要不在分类目录(或分类目录没有给予明确释义的),即使劳动者存在明确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也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这是导致中国和欧美职业病疾病谱出现较大差异的原因之一。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成千上万,导致的职业病种类也名目繁多,如果每一种职业病均在名单中列出,会显得过于繁锁。只要有科学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健康损害或发生职业病是由于接触职业危害造成的,都可以被认定为职业损伤或职业病。目前我国各种职业健康损害不断出现,现行《职业病分类与目录》已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我国目前职业病实行机构诊断,并设立了相关程序要求,至少包含有诊断和认定两个部分,结果是确保了每例职业病诊断程序合法性及诊断结论与标准的符合性。但由于部分企业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使一些应该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例未能最终被确诊,一些不法企业钻了空子,规避了应承担的责任。
赔偿:工伤保险制度不完善
目前,美国和欧洲均将职业病纳入工商赔偿和保险体系。而我国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更多地体现在事后赔偿上。实际上,工伤保险系统主动参与,设立以预防为导向的工伤保险制度,对发生职业病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为被保方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提供监督与指导,才能真正体现职业病以“预防为主”的方针。
当今国内外交往日益密切,社会高度信息化,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维权与赔偿意识日益加强,中外职业病认定与赔偿制度的差异必然对我国现行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带来挑战。因此修订相关法规规章,除了要紧密联系国情,同时也要考虑与国外职业病认定与赔偿制度进行对接。
扩面:新职业病的挑战
我国一些地方在职业病诊断实践中,也有不少突破。如某省一位从事痕迹侦破的刑事警察,由于其工作中经常使用手持七波段光源、紫外光照相系统和紫红外数码照相系统等,接触紫外辐射,被确诊为职业性眼病(白内障);上海市安全监管局陆续收到来自KTV、酒吧职工的投诉,反映长期高音量的工作环境给耳朵带来了很大的负担,被有关机构认定为“噪声聋”。
但是还有大量的因职业因素导致的伤害没有被纳入其间,如医护人员面临很多职业危害,口腔科医生常因不对称工作姿势致骨骼肌系统损伤;外科手术、口腔修复医生因针刺伤存在感染较高风险等。还有一些精神障碍疾病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也未被纳入。另外,随着新型服务业和娱乐业的快速兴起,第三产业中发生职业病的可能性也在逐渐加大。所以如何设立相应的开放性条款,来保护医护等人群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填补职业病诊断中的盲区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