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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职业病诊断书难求 让职业病索赔尤为艰难

2019-01-08 22:04:10浏览:208评论:0 来源:互联网   
核心摘要:职业病防治涉及每一位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开胸验肺事件曾轰动一时,引发广泛关注,但余波渐平后又归于沉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依旧

­职业病防治涉及每一位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开胸验肺”事件曾轰动一时,引发广泛关注,但余波渐平后又归于沉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依旧步履蹒跚。全国目前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对于许多职业病患者而言,一纸职业病诊断书仍遥不可及,以此为据向企业索赔更是遥遥无期。

­呼吸之痛

­2012年11月27日,纪丰被单位辞退了。

­天津市六开电梯配套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显示,纪丰自2008年1月起在该公司从事滚丝操作工,时长4年零11个月。

­“我得了职业性哮喘,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坐在记者对面的纪丰略显瘦弱,厚重的眼镜似乎随时要从纤细的鼻梁上滑落。他告诉记者,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前,因四处求医病休了3个月,期间单位曾发通知,告知其若因身体健康条件所限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将对其调岗,调岗后仍不能工作的,将根据相关法律进一步处理。“单位没有给我调岗,就直接单方面解约了。”纪丰说。

­家住天津市河北区的纪丰大专毕业后进入天津市六开电梯配套有限公司工作。“爷爷和姑姑都是这里的老员工,离家近,骑车十分钟就到了。”纪丰说,他被安排到滚丝组,主要工作是把原料碳素钢进行切割、滚丝、打孔,最终形成丝杆,给电梯生产商提供配件。

­2012年8月的一天,纪丰在工作中突感憋闷,喘不上气,同时伴有胸痛,“每一次呼吸都很痛苦”。天津市第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纪丰所患为支气管哮喘。网站信息显示,该院是一家集职业病防治、科研、干部保健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当时医生反复问他(纪丰)是否发烧,如果没发烧,可能因为接触了过敏源。”父亲纪晓津回忆说,纪丰此后未再到单位工作。纪丰告诉记者,发病前单位每年都组织体检,身体都没问题,也没有过敏史,而医生的询问让他更坚定地认为自己就是患上了职业性哮喘。“我发病时没有发烧。”

­纪丰说,在该厂的4年多时间,自己几乎没有休息,每天在一个没有通风设备的狭小空间里,在液压油和机油的辅助下给原料打孔,每日工时长达十余个小时,且无任何防护设备,热油冒出的白烟熏得他头昏脑涨。虽坚称自己罹患职业性哮喘,但纪丰却始终未能拿到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没有证明书,便无法启动索赔等后续法律程序,既拿不到工伤保险补偿,也无法向企业讨要赔偿金。

­法律助推诊断开展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一直是职业病防治中的难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坦言。诊断,是指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健康损害;认定则是归因,判定当事人所患疾病与所在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前者需要通过医学检查确认,后者则需要到工作场所现场检测取证。“健康损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因果关系,要想做出职业病诊断,三者缺一不可。”李涛说。

­李涛介绍,2002年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让职业病患者看到了依法获赔的希望。其中规定,用人单位要提供劳动者的职业病史、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材料。对用人单位而言,一旦患者的职业病得以确认,便意味着单位要履行赔偿义务,因此被坊间称为“自证其罪”。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提供职业史证明,甚至干脆否认劳动关系,尤其是采矿等职业病高发行业,此类情况屡见不鲜。

­诸多积弊,在“开胸验肺”事件中集中暴发,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2011年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2011版《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诊断和鉴定”部分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如对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进行了划分——诊断由医疗机构负责,现场取证则由安监部门负责;针对“自证其罪”的问题,2011版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可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等,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天津市六开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了纪丰的职业接触史和职业证明书。报告证实,纪丰“现患哮喘”,接触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是“46#抗磨液压油和46#润滑油”,但表示“车间内安装了排风扇及油烟净化器”。

­报告同时指出,“同工种14人无病症危害”。对此,纪丰称,滚丝组虽有14人,但只有他所做的工序接触加热的液压油和润滑油。此外,他认为,“哮喘病与个人体质有一定关系,不能将其他人没得病作为否定的理由”。

­医学诊断和法律责任不应“捆绑”

­虽能证明纪丰存在健康损害,但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因果关系仍未确定,而正是在这两方面,纪丰和企业存在较大争议。

­纪丰离职4个月后的2013年3月4日,厂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测,并通知纪丰及家属到现场监督。“厂方的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涛说。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纪丰的作业环境中二异氰酸甲苯酯(TDI)和氧化锌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厂拉杆滚丝车间中TDI和氧化锌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这意味着纪丰的病与这两种物质无关。

­“不认可这个结果。”纪丰说,检测时工厂机器并未全部开启,只开了一台,且不排除企业换了液压油和润滑油。

­企业在纪丰工作期间是否对作业环境进行过检测呢?一份由企业出具的说明中承认“以前没有做过该场所的环境检测”。

­“如果确实未做过检测,企业涉嫌违法,监管机构则涉嫌渎职。”李涛说,对此,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处处长刁立成解释,该市安监部门负责企业环境检测监督是在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而该企业此前已开工运营多年。

­虽然检测报告证明纪丰的病与作业场所中的TDI和氧化锌无关,但李涛坦言,只检测这两种物质,“存在一定局限性”。他告诉记者,在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的附录中,列出了八类可能导致职业性哮喘的物质,除了TDI和氧化锌,还有酸酐类、多胺类等其他物质。

­由于双方未能对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达成一致,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中断了纪丰的职业病诊断。

­对于当下职防院面临的窘境,曾参与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深有感触。他说,我国现行做法是将医学诊断和法律责任认定捆绑在一起,诊断鉴定机构一旦出具职业病诊断报告,同时也就认定了责任主体,这使诊断鉴定机构压力很大,不敢轻易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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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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