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请问补缴社保要不要缴交滞纳金啊?税率是多少?
山村网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保征缴业务流程,现对单位欠缴社保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8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8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滞纳金通过系统按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8年7月起,单位欠缴社保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个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对补缴社保这方面不够了解的,可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或联系具有专业代缴服务的人力资源机构——山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