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身故时,已经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 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或已经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前,且于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该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且于确诊后生存满30日,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若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于年满18周岁之前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于年满18周岁之后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前,且于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对于以下任一情形,我们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1)所患的疾病状态或疾病阶段在确诊时已经超过特定疾病状态或特定疾病阶段的疾病;(2)所患的疾病在符合特定疾病定义时已经符合重大疾病定义之严重程度的疾病。
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在年满60周岁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在认定日以后的每月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10年,共计120次,合同终止。若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本人,合同终止;若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
特定重疾额外保险金
在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前,且于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该重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或全残、或在60周岁之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各期保险费。
特备关爱保险金
在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前且在年满18周岁之后,全残或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日或认定日起生存满365日以后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