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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祥安康(B款)健康保障计划 五重赔付+满期返还

2018-11-29 23:32:40浏览:384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产品组成】主险:利祥安康(B款)两全保险附加险:附加利祥安康(B款)多重给付疾病保险【投保须知】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28天且出

【产品组成】

主险:利祥安康(B款)两全保险

附加险:附加利祥安康(B款)多重给付疾病保险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28天且出院)至45周岁(含)

保险金额每份为10000元,最低承保1份,按整数份承保。

保险期间和缴费期间


等待期:90日。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约定的疾病或导致身故,给付主附险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合同终止。

1.疾病保险金: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五种疾病之一(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首次给付后,主险保险责任终止,主附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为0。

2.疾病关爱金:每次给付疾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疾病关爱金,疾病关爱金分12个月等额给付。若被保险人在领取疾病关爱金期间身故,给付一次性疾病关爱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8%扣除该次疾病已给付的疾病关爱金),合同终止。

3.保费豁免:自首次给付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疾病确诊之日起,将豁免以后主附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4.满期生存金:给付主附险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合同终止。

5.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给付主附险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18%,合同终止。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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