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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年年承康综合保障计划(意外+健康+分红)

2018-11-30 08:53:16浏览:58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产品名称】 东吴年年承康综合保障计划【产品结构】 主险:东吴年年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险:东吴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

【产品名称】

东吴年年承康综合保障计划

【产品结构】

主险:东吴年年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附加险:东吴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须知】

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

保障期限:至65周岁/至70周岁/至75周岁

缴费方式:5/10/15/20年交。

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期满,被保人仍然生存,给付1倍保额,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18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按已交保费105%赔付,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180天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按1倍保额赔付,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按1倍保额赔付,合同终止。

3、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前,初次确诊是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按1倍保额赔付,合同终止。

4、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后(含18周岁),初次确诊是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按1倍保额赔付,合同终止。

【投保案例】

吴先生今年30周岁,想为自己提高保障并储备一笔医疗金。吴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东吴年年承康综合保障计划,主险基本保额10万,年交保费5068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年交保费5051元;合计年交保费:10119元,10年交清,保障期限至75周岁。

假定未发生理赔,也从未领取现金红利,按中档红利水平计算,当吴先生75岁时累积红利将达到65283元。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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