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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康佑一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责任详解

2018-11-30 08:56:50浏览:79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终身缴费期间:趸缴、5年、10年、20年缴费方式:趸缴、期缴(年缴、半年缴、季缴)投保年龄:30天至65周岁保险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趸缴、5年、10年、20年

缴费方式:趸缴、期缴(年缴、半年缴、季缴)

投保年龄30天至65周岁

保险责任详解

等待期内:

若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实际已缴保险费,且不再给付本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上述保险事故(无论一项或多项),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等待期后:

一、恶性肿瘤给付

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基本保额,但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确诊初次发生下述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的50%,但不再给付本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包括肺癌、肝癌、胃癌、乳腺癌、宫颈癌及白血病。

三、原位癌给付

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确诊初次发生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基本保额的2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但不再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及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投保案例

康女士,30岁,购买了康佑一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基本保额50万,年交保费8250元,缴费20年。

保险利益如下:

保险期间内等待期过后,康女士若发生原位癌,可获得10万元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单继续有效;康女士若不幸发生恶性肿瘤,可获得50万保险金,若该恶性肿瘤为特定恶性肿瘤(肺癌、肝癌、胃癌、乳腺癌、宫颈癌或白血病)可额外再获得25万元保险金,合同终止;

康女士若一生未发生恶性肿瘤,将按已缴保险费或被认定身故/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末现金价值取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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