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两次碰撞时,是按第一次碰撞的责任认定赔偿还是以两次碰撞分别赔偿,这是很多赔偿纠纷都会遇到的问题。其实,在两次碰撞属于各自独立又互为中介的情形下,应由肇事车辆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赔偿责任。相关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足额赔付义务。
案例:
无意思联络的两次碰撞
朱某夜间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与相对方向陶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朱某受伤,两辆车损坏。嗣后,张某驾驶轿车途经时,碾压倒地的朱某,造成朱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朱某承担主要责任,陶某承担次要责任。
朱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共计发生医药费34437.87元,并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朱某起诉要求陶某及其车辆所有人、张某及其车辆所有人、与两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遭受的损失。
江苏张家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先与被告陶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倒地受伤,后被途经该路段的被告张某驾驶的轿车碾压,两次事故先后发生,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错,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联系和间接结合,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属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在无法区分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责任份额的情况下,推定两起事故对致使原告受伤平均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40595元和39595元,陶某赔偿2617.18元,张某赔偿436.97元。
评析:
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未继续采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损解释》)第三条的“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区分,也未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的“直接结合”情形界定为共同侵权,而是注重从因果关系角度来区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首先,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足额赔付义务。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涉及多车辆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足额的赔付义务,当交强险赔付额度超出实际损失时,由各保险公司平均分担实际的损失。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为依据,投保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抗辩要求承担按比例责任的合理理由。
其次,超出交强险赔付部分两肇事车辆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上述案例中的两次事故,两肇事车辆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错,各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单独的行为。两行为之间应认定为间接结合,行为人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