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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康惠保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介绍:100重疾+20中症+35轻症

2018-11-30 11:23:40浏览:975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百年康惠保(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承保年龄:出生满28日-55周岁保险期间:至70周岁或终身交费期间:10/15/20/30年职业限制:1-6类

百年康惠保(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出生满28日-55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或终身

交费期间:10/15/20/30年

职业限制:1-6类非高危职业,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士。

保额上限:0-40周岁50万,41-50周岁30万,51-55周岁10万。

保险责任:

等待期:90天。等待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①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男女特定疾病、少儿特定疾病,③等待期内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男女特定疾病、少儿特定疾病。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等待期90天限制。

基本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100种重疾,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障20种中症,给付50%基本保额,最多可赔2次,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豁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豁免余下各期保险费。

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障35种轻症疾病,给付30%基本保额,最多可赔3次,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豁免:给付请疾病保险金后,豁免余下各期保费。

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障13种男性特定重疾,7种女性特定重疾,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额外给付3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障6种少儿特定重疾,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额外给付3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备注: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与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

【案例演示】

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购买百年康惠保(旗舰版),重疾保额50万元,交费期间30年,保障至终身,每年共缴费6627元,保障如下:

100种重疾:50万

20种中症:25万×2次

35种轻症:15万×3次

情景假设:

保单生效第5年,王先生确诊为原位癌,可获得轻症保险金15万,同时豁免余期未交保额,重疾、中症、轻症保障仍然有效。

保单生效第10年,王先生因意外车祸,导致中度脑损伤,可获得中症保险金25万。

保单生效第30年,王先生不幸确诊癌症,可获得重疾保险金50万,合同终止。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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