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对张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中6万余元的床位费提出异议,认为张女士入住每天高达600元的A级甲等病房时间长达101天,属于自行扩大损失。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危重的或者急需手术治疗的伤者,为了使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可以入住监护病房等床位费较高的病房。如果医院床位不足,即使非危重但确需住院治疗的伤者也可以先入住监护病房等床位费较高的病房,待有床位后再转入普通病房。如果伤者不遵从医院的建议而自己要求入住较高级别的病房,其行为本身既挤占了有限的医疗资源,又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额外负担,同时其住院费中超出合理范围的床位费也不是因救治伤情所必需的费用,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结合张女士的具体伤情以及治疗经过,认为其住院初期的18天因抢救及手术治疗的需要分别入住普通病房、监护病房、干部病房而产生的床位费属于合理费用,但张女士在之后康复治疗的101天入住每天600元的A级甲等病房而产生的床位费明显过高,张女士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必要性、合理性,故法院按照普通病房每天24元的床位费标准认定,法院支持了张女士3778元的住院床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