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化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随后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贷款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也是100万元,受益人为银行。这种保险的主要功能是,若李先生因为意外事故伤亡,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理赔,这样既能保障债务偿还,也能避免李先生的亲属背负巨额债务。
几个月后,李先生因腹部胀痛到医院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突然死亡,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认定为猝死。事发后银行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遭拒,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拒赔有理。法官分析,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即为猝死,可见猝死只是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
本案中银行直至李先生火化后才向保险公司报险,客观上导致了死亡原因无法查明。而从医院证明来看,导致李先生猝死的疾病或情况为上消化道出血,其他疾病诊断为痛风、高血压、急性肾衰竭、电解质紊乱,也就是说他死于疾病而非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所以,法院最终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