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知识与政策问答(之八)
编者按: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标准、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为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便于大家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相关业务知识,把握私募基金政策法规、监管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从12月9日起,本报联合四川证监局,以《私募基金知识与政策问答》的形式对私募基金基本知识、监管政策等进行深入浅出的介绍,供大家学习、参考。
40.《私募监管暂行办法》从什么时候起生效,对于生效前的“基金”如何处理?
答:《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自2014年8月21日公布并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运作的私募基金业务依照原有基金合同执行;《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实施后新募集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已设立私募基金在《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实施后新开展的有关业务活动,应当依照《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41.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开始前的私募基金产品如何规范?
答:对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开始前的私募基金产品,原则上其募集不适用《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但仍需要及时到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而在《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实施后发生的违规行为将按照《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查处。
4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托计划投赍顾问是否由中国证监会监管?
答: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其相关活动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信托计划也无需备案;如果主动申请备案,则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十四)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