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昨日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
《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强化了消费者利益保护,提高了商业车险保障能力。
“高保低赔”变“实保实赔”
“无责不赔”变“代位追偿”
对被消费者称为霸王条款的“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理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即所谓的“实保实赔”。这也意味着今后车辆越旧,车损险就越便宜,以一辆2009年购置的价值12万元的汽车为例,2012年交保费时仍会按12万元来计算,但根据保险公司0.9%的月折旧率,3年下来已经被折价3.88万元。即便车辆全损,车主获赔金额也只有8.12万元。而按照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车损险金额,2012年这辆车将按8.12万元投保,车损险保费大致能降低30%左右,车主可以省下好几百元。
对于车辆实际价值的确定,中保协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示范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即将“无责不赔”变为“代位追偿”,从而免去车主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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