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潘先生分期付款购得一辆自卸货车,没想到购车款还没付清就出了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近日,阳曲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费用10万余元。
2010年1月24日,潘先生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分期付款买了一辆自卸货车,两天后,汽车销售公司为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今年4月26日下午6时40分许,贾某驾驶潘先生的自卸货车在108国道行驶时,与方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方某头部受伤,同乘的妻子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方某属于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而贾某则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二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事后,方某要求理赔,但因车主并非潘先生而纠缠不清,遂将潘先生、贾某及汽车销售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要求潘先生、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合理,因肇事自卸货车上有交强险,赔偿数额也未超出保额,所以判由保险公司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