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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理赔存在诸多法律“窍门” “互碰自赔”应各方自愿

2018-11-24 21:52:37浏览:26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交通事故发生后,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什么情况下不予赔偿?赔偿的数额是多少?保险免责条款是否真的能免责呢?很多


  交通事故发生后,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什么情况下不予赔偿?赔偿的数额是多少?保险免责条款是否真的能免责呢?很多车主对此知之不详。记者从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判决的常见交通事故案中发现,理赔中,一般人看起来应赔的,不一定要赔;而有的习惯思维中不应赔的,实际上可能要赔。

  保险金给谁最合适?既可给被保险人,也可直接给受害者

  交强险对保险公司规定的是无条件的赔偿义务

  案例:2008年2月16日晚10时许,韦某驾驶出租车经过南宁市安吉大道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秦某撞成植物人。交警认定秦某横过马路时不走人行道,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出租车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医疗费赔偿限额的1万元,直接为秦某支付了医疗费。随后,保险公司又将伤残赔偿限额保险金中的2.5万元支付给投保人――出租车公司,但出租车公司只转交1万元给司机韦某,尚有1.5万元未转交。韦某则前后支付了6万多元的医疗费。

  2009年2月份,秦某起诉韦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同年6月,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判决,其中,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内,仍需直接支付给秦某8.5万元;判令出租车公司支付秦某应得的保险金1.5万元。

  法官点评: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在该案中,法院之所以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害者,是为了避免保险金经过层层转交后,可能会被截留或打折扣的情况出现,更能及时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要另行起诉

  车辆发生事故,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例:2009年3月16日下午,磨某驾驶小货车与骑自行车的农某在南宁市安吉大道路尾发生碰撞,造成农某重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磨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磨某挂靠的货运公司为小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险)。农某后来起诉磨某、货运公司、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中,货运公司除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外,还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2009年9月27日,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没有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作出处分。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交安法》)的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根据事故责任由各方当事人予以分担。在该案中,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险,与交强险的赔付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该另案处理。也就是说,货运公司主张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则需要另行起诉解决。

  “互碰自赔”应各方自愿

  保监会的部门规章效力不及《交安法》

  案例:2009年6月6日上午,戴某驾驶出租车在南宁市五一路直行时,与胡某驾驶转弯的教练车发生侧面相撞,导致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法院查明,戴某出租车投保的是阳光保险公司,而胡某教练车投保的则是人保公司。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没有到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胡某到自己车辆投保的人保公司索赔。人保公司根据保监会在2009年2月1日实施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规定,对胡某车辆的损失进行了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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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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