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因关联交易等事项未披露,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股票代码:000989)及九芝堂董事长李振国等9名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
九芝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长李振国,董事刘国超、李劲松、盛锁柱、杨承,董事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徐向平和独立董事马卓檀、王波、张昆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九芝堂及李振国、刘国超、李劲松、盛锁柱、杨承、徐向平、马卓檀、王波、张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振国、刘国超等9名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号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李振国、刘国超、李劲松、盛锁柱、杨承、徐向平、马卓檀、王波、张昆:
2018年6月25日,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发布《关于受让北京科信美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九芝堂拟以10.11亿元受让刘梅森所持有的北京科信美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美德”)26.87%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查,本次交易存在以下问题:
1、九芝堂董事刘国超认缴厦门蓝图清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蓝图”)99%的出资额。因此,厦门蓝图为九芝堂关联法人。厦门蓝图持有科信美德0.86%的股权,九芝堂购买刘梅森所持有的科信美德股权,将与关联方厦门蓝图构成共同投资科信美德。本次交易应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但九芝堂既未将本次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并予以披露,亦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2、交易对方刘梅森现任职的牡丹江霖润药用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为九芝堂董事长李振国实际控制;刘梅森投资交易标的资金6,000万元来源于李振国。九芝堂未充分披露上述信息。
九芝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长李振国,董事刘国超、李劲松、盛锁柱、杨承,董事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徐向平和独立董事马卓檀、王波、张昆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九芝堂及李振国、刘国超、李劲松、盛锁柱、杨承、徐向平、马卓檀、王波、张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1月21日
原标题:九芝堂10亿关联交易云遮雾罩 董事长等9人吃警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