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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交交强险 法院判在保险范围内车主自担责

2018-11-24 21:53:17浏览:716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车主未为机动机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车主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车主未为机动机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2009年6月26日19时40分,王凤友驾驶电动自行车沿X012线(大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4KM+815M处,与相对方向王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碰,王凤友、王景明人车倒地,王景明受轻微伤。此时,被告丁化高驾驶被告丁化德所有的皖03/60625号农用运输车从电动自行车及王凤友身上轧过,造成王凤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自行车部件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进行责任认定,王凤友与被告丁化德均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景明无责任。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蚌公交复字[2009]第06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了固镇县交警大队固公交字[2009]第0629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丁化德没有对其所有的皖03/60625号农用运输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王凤友亲属将被告丁化德、丁化高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民事责任。被告丁化高驾驶被告丁化德所有的农用运输车将王凤友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且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被告丁化德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给其所有的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依据交强险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丁化德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丁化德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三原告罗梅、王丹丹、王楠楠医疗费8050.50元,王楠楠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18050.50元;被告丁化德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赔偿三原告精神抚慰金22400.46元,被告丁化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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