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等险种。入院治疗期间,肇事司机趁机逃跑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第五条免责约定?律师认为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读者王某:其子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当场死亡,该肇事司机同时也受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未下来之前,肇事司机在入院治疗期间趁机逃逸了。后经查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等险种,均在保险期间内。现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第五条中规定驾驶人逃离事故现场免责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请问律师,此种情况商业三责险该不该赔?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杨雪律师解答: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入院治疗期间趁机逃跑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第五条免责约定?律师认为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有以下两点:
其一,依据保险公司所指的保险合同第五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该条款是指,肇事司机驾驶肇事车辆或遗弃肇事车辆,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逃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肇事司机并非在事故现场时逃离,而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之前,肇事司机入院治疗期间趁机逃跑的。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第五条的免责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其保险责任。
其二,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是格式保险合同,其第五条的约定系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公司的解释也不应采纳,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其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