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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购房新规:随总部企业迁入员工享本地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2019-03-30 11:01:06浏览:732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图为航拍海口某商品房小区。 凌楠 摄  中新网海口3月29日电(记者 王子谦)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

­  图为航拍海口某商品房小区。 凌楠 摄

­  中新网海口3月29日电(记者 王子谦)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29日联合发布通知称,该省放宽引进人才购房资格和信贷要求,规定随总部企业迁入员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  资料图:海口市国兴大道。 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

­  这份《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称,为解决总部企业人才住房问题,规定由海南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其随企业迁入海南的员工,购房政策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  通知规定,经海南省自贸区(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海南工作、符合该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经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复核后,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

­  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在海南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其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经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复核后,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

­  通知明确,为满足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基本住房需求,经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候鸟”型人才),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海南省(含中央驻琼单位)的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该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经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复核后,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

­  通知要求,未在海南落户的引进人才在海南购买唯一住房,以及已在海南落户的引进人才在海南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均享受该省户籍居民家庭同等待遇。鼓励金融机构对引进人才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予以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低息贷款,降低人才租赁住房成本。

­  海南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依规追究责任,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原标题:海南:随总部企业迁入员工享本地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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