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路旁的宝马轿车,被一棵倾倒的百年老树压坏。车主维修要花3.2万元,保险公司却拒绝对该车理赔。近日,静安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王小姐理赔款3.2万元。
2009年11月10日,王小姐向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险种。2010年7月24日晚20时许,王小姐的朋友张某驾驶这辆宝马轿车,临时停靠在安化路85号西侧。突然,路旁围墙内一棵大树从围墙内向外倒下,同栏杆一起砸向该车,造成车辆左侧前轮上方叶子板凹陷、左侧前灯罩擦伤、后尾玻璃破裂、车顶及右后轮上方凹陷。
事发后,王小姐向江苏路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均到场处理,园林绿化部门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后王小姐对车辆进行了修理,王小姐、保险公司及修理厂共同确认车辆定损总价为3.2万元。修理后,王小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保险公司于2010年10月21日书面做出拒赔通知书,认为王小姐未向树木管理者、所有者进行索赔,直接要求保险理赔的行为,属间接放弃对责任方赔偿的权利。2010年11月5日,王小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2万元。
法院认为,王小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属有效,尽管在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获得赔偿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王小姐作为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径直向保险人主张理赔,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认为应直接向树木管理者、所有者进行索赔,而不是先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辩称不能成立,遂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败诉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