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拥有一份意外保险,可是真的发生意外的时候,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林先生在邮局购买了一张有奖明信片,幸运的刮开了三等奖,获得了保险公司赠送的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然而,当发生事故时,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却得来保险公司的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林先生发生意外时,驾驶的摩托车是没有牌号的,保单上明确规范了相关的免责条款。
2008年年底的时候,家住福建泉州的林先生下班回家,路过邮局时购买了一张有奖明信片,没想到运气不错,幸运的刮开了三等奖。邮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三等奖是当地一家保险公司赠送的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林先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林先生觉得这是一个好兆头,于是欣然接受这份礼物,并按照程序登记了相关的个人资料。
可是让人想不到的是,2009年2月,林先生驾驶一辆无牌的摩托车行驶在路上时,与侧面路口开出来的卡车相撞,林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的途中,因伤势太重死亡。后经公安机关和交警认定,林先生要负事故主要责任。
给儿子办理完后事,林先生的父母想起了去年年底中奖的那份保险,于是二老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是却得来保险公司的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林先生发生意外时,驾驶的摩托车是没有牌号的,保单上明确规范了相关的免责条款。
但是林家二老认为,林先生办理明信片兑奖手续获得保险时,保险公司从未向其告知和解释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属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此条款不应产生效力。最后林家把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索要5万元保险金。
法院在听取了双方证词之后认为,根据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林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无牌摩托车,这个确实是符合保险公司的免除责任的规定。这份保险协议实际上是由邮政局和保险公司这两个主体来签订的,由邮政局缴纳保费给保险公司。所以,国家邮政局是投保人,林先生兑奖后,成为了被保险人。至于林家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法院解释说,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是向投保人行使,而不是向被保险人行使,保险公司和邮政局签订合同时,在合同附件中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没有向被保险人林先生履行告知的义务。所以法院最后认定,林家认为免责条款不生效的理由是不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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