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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限额可否取消?

2018-11-25 13:24:07浏览:75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针对北京昌平法院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的交强险司法建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作出回应。9月2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在接

    针对北京昌平法院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的交强险司法建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作出回应。9月2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作为我国第一款强制保险,交强险还是个'年轻的险种’,还在'前进的路上’,我们欢迎建设性的意见;但不负责任的恶意炒作,还是越少越好。”

  自动理赔率仅0.826%?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不积极理赔,有悖于交强险设立的初衷

  据昌平法院的调研显示,该法院2007年所审结的172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有121起,占70.35%。从受理的案件统计数据分析,强制险保险公司的自动理赔率极低,仅有0.826%。

  昌平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文洁说,0.826%的自动理赔率主要是根据进入诉讼环节后,保险公司主动承担理赔责任的案件来统计的,并不意味着整个交通事故的自然理赔率有这么低。她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强制保险条例》的原则先行赔付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则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不发生。

  “昌平法院的统计数据都来自2007年,事实上,2008年1月5日新实施的《交强险理赔服务标准(2008)》,已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相关义务。2007年交强险实施过程中,2000元以下小额碰撞也都会先行赔付。其他大额赔偿如果顺利给付,也没必要诉诸司法。”王治超认为,一般诉到法院的案子,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都已经产生理赔纠纷,其中没有先行赔付的比例自然较高。“如果用诉状中的数据来概括交强险经营、服务的整体情况,未必妥当。”王治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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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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