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不慎在酒店摔伤,是否算意外?保险公司以酒店已有安全措施为由,认为顾客摔倒非意外而拒绝兑现公众责任险,为此酒店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天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令其向酒店赔偿五万元。
据酒店诉称,2007年3月9日,顾客李先生在该酒店的楼梯处不慎摔倒,酒店方面随后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用逾五万元。因为事前酒店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已垫付的医疗费。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查勘后,发现事发时路灯是开着的,并且酒店对每个台阶都做了防滑处理,伤者(李先生)是自己不慎绊脚而摔倒的。对此,保险公司便以“酒店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拒绝赔付酒店对伤者垫付医疗费。无奈之下,酒店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酒店出示了当初签订的《公众责任险保单》,上面清楚列明“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认为顾客在酒店发生了不可预料的意外,完全符合保单的内容要求,于是提出赔付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此次事故中酒店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其保险责任也不成立。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即便酒店有采取安全措施,但并不代表能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并不代表其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因伤者自身原因而致其受伤,于是支持酒店方面的诉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