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司机撞人
保险公司免责
李某醉酒驾车将他人撞伤,自己垫付了医疗费,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拒,于是状告保险公司。昨悉,新洲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十二月三日,李某在新洲某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2008年四月十日,李某醉驾时撞伤郭某。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为此垫付医疗费用四万余元。
事后,李某赔偿郭某事故损害7.3万元。他赔偿完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未果遂诉至新洲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4万元。
新洲法院认为,醉驾所引起的保险责任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责范围,所以做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