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全责赔付受害人家属后,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八月十三日,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十一万元。
罗某驾车行驶在国道上,由于车辆灯光弱,将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何某撞死。
事故发生后,罗某未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罗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二十万元。随后罗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赔付,保险公司以罗某肇事逃逸,拒绝理赔,为此,罗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责任部分约定,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依法应由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十一万元内承担赔偿。如发生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盗抢期间肇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的,交强险不予以承担责任。显然肇事逃逸不在此列,保险合同条款也未列明肇事逃逸是责任免除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