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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新车被偷,保险公司该赔

2018-11-25 13:25:13浏览:35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买了盗抢险,但还没有来得及办理行车证、上牌照,新车就丢了,保险公司会理赔吗?昨天,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样一起特殊

    买了盗抢险,但还没有来得及办理行车证、上牌照,新车就丢了,保险公司会理赔吗?昨天,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样一起特殊案件,由于财险公司虚拟了车牌等原因,判决财险公司为投保车辆赔偿。

  无牌新车丢失 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五月二十五日,济源市民程先生花费18.48万元,购买了一辆上海帕萨特轿车(附临时牌照)。五天后,程先生与济源一家财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及机动车保险单各一份。缴纳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费一千零五十元、机动车保险费5103.05元,包括全车盗抢险122.64元,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十八万元。此财险公司与程先生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时,取该机动车发动机号的后五位数字,将该机动车的牌照号虚拟为豫U-2××××。

  六月十五日,程先生发现轿车被盗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财险公司报告了相关情况。由于在规定时间内公安机关未能侦破,程先生要求财险公司理赔,而财险公司则以未办理行车证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六月二十九日,程先生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车辆丢失,之后将财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保险金十八万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财险公司并没有明确告知程先生免责事由,程先生要求财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遂判决财险公司赔偿程先生十八万元。

  财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与程先生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时,取该机动车发动机号的后五位数字,将该机动车的牌照号虚拟为豫U-2××××。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财险公司与程先生签订合同时填写的车牌照号是虚拟的,也就是此财险公司明知自己承保的机动车没有行驶证。尽管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一)项写明“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因投保车辆系投保时无行驶证的车辆,保险公司应予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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