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未按时体检拒绝赔偿,投保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11472.31元。近日,北京市西城法院受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高先生诉称,2009年6月5日,高先生为自有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交强险等保险。2009年12月17日,高先生驾驶保险车辆到廊坊办事,与刘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高先生负事故全责。经交通部门调解,高先生承担自己车辆、刘女士车辆损失及刘女士的医药费。
事故处理完毕后,高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检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出险时,高先生驾照逾期未体检,符合上述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拒绝了高先生的索赔申请。因此,高先生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等费用11472.31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