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下午,李小姐带着朋友张某一起给新买的爱车投保。办妥一切保险手续后,张某驾车沿合肥市合六路自东向西行驶。突然,一辆摩托车在变道时与同向行驶的李小姐新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王某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2010年8月10日,王某起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肇事车主李某及驾驶员张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9352.6元,由于交警队认定事故双方互负同等责任,王某认为扣除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李女士和张某还需赔偿其161176.3元。
李小姐心想购买了保险应该可以理赔,不料保险期限自2010年1月1日才生效。
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受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