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女士开车撞伤行人,发生医疗费数万元,该女士和行人担负事故责任各一半。因该女士曾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遂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材料后,审查医疗费用时发现有部分单据(X光检查、CT检查)日期有涂改,遂产生疑问。后经笔者与理赔人员共同努力,揭示了案件真相。某女士的私家车根本没有投保“交强险”(笔者至现在也没有搞明白是什么原因导致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发生车辆撞人事故后,在“好心”交警的提示下,通过保险公司内部渠道补办了一份保险。在申请理赔的时候,该女士也害怕被“戳穿”,就涂改了部分医疗单据的日期。
根据笔者粗略掌握的资料,各地类似案件不在少数,大多有共同的特征,把它们提炼出来,供大家参考。
律师分析:
案例中的案件是一宗典型的保险诈骗案,保险诈骗大致有如下几类:虚构保险事故、夸大保险事故(在极端条件下,也有公司为欺骗股东会或者公众股东缩小保险事故的)、倒签保单等。本文案例属于倒签保单诈取保险金的典型之一。
倒签保单,是指将保单的签发日期虚定为过去某一时刻的行为(有学者用“日期”进行表述)。倒签保单的最大“好处”是将保单生效时间提前,使本不可以理赔的事故可以得到保险金的赔偿。此类保单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合谋做成,也有投保人单独欺诈保险公司的行为,总的来说合谋居多。
处理怀疑涉嫌保单倒签的理赔案件时,笔者认为只要抓住如下几个方面即可迅速揭穿欺诈事实,防范理赔风险:
第一,从常理和表面上看,保险事故肯定会发生在保单生效之后,也就是说无论如何,投保人会将“事故或者事实”做得天衣无缝,有两个时间点肯定是不会改变的:事故时间,保单签发时间或者生效时间,只有这两个时间点前后顺序相吻合,才能得到顺利理赔。保险事故的时间完全依靠申请理赔人说明(也称“报案”),并用相关证据、材料和单据加以证明。由于理赔材料众多,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是否可以相互应证,成为理赔专业人员细心调查识破“诈保”的关键。如案例中涂改单据的行为,都要注意,并仔细分析。
如前文说述,保险欺诈案件中有很大比例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合谋进行的。常见的操作手法是: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马上办理保险手续,保单的时间一定要早于事故发生时间(假如:投保时间为某月2日,事故时间肯定会晚于2日,或将保单生效时间提前,或将事故发生时间的证明拖后。总之,保单生效时间一定会早于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往往会急于获取保险赔偿金,一旦获得“倒签”保单会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基于这个特点,实践中有时会见到,保险公司刚刚出具保单没几天(甚至更快),投保人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理赔。有行内人士曾对笔者讲,出现这种情况大多会有问题。从理论上讲,保险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是建立在统计学和概率学基础上的合同关系。从这个角度讲,投保后第二天或者近几天就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非常小(笔者只讲概率问题,不涉及其他,实践中投保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案例也不少,但以此作为概率分析无参考意义),可以说投保人的“运气”非常好。所以讲,识别保险欺诈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是,看投保时间与保险事故发生时间的长短,如果过短(如一周内)就要引起警觉,对这类理赔申请一定要反复审查,多调查、多询问理赔申请人。
作为保险理赔人员一定要有这样的敏感,对不符合常规的理赔申请要保持警惕。坦白讲,只要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理赔申请都应该满足,这也是理赔人员的工作职责。但发现保险欺诈、识别保险欺诈不仅仅是理赔人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所在,更是维护其他投保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这是识别保险欺诈的第二种方法。
识别保险欺诈的第三种方法是,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加强内勤、外勤教育。虽然是老生常谈,但现实是保险欺诈或多或少都有保险公司“内鬼”参与,“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方面的教训已经不少了。具体方法是,统计保险营销员保单的事故概率,特别是投保即发生保险事故的理赔案例。如果某保险营销员的保单事故概率过高,或者投保后即发生理赔事件,对该营销员的业绩要加以密切跟踪和防范,以此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