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双方私了 保险公司“惜赔”成被告
双方合同成立 投保人获全赔
奔驰轿车与桑塔纳轿车相撞,事故经调解结案。然而,当奔驰车主找保险公司“报销”赔偿款时遭遇“惜赔”。日前河北区法院经审理,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赔付两车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4万余元。
今年4月一天,员工魏某驾驶老板吴某的奔驰轿车,在河北区天泰路附近与市民赵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调解结案,赵某获赔桑塔纳车损失赔偿费8500元。交管部门委托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两辆事故车损失价格、鉴定费和拆解费共计4万余元。事后,奔驰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以价格过高为由拒绝赔付,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吴某起诉至河北区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4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奔驰车初次登记在2002年,因车龄老,保险公司的估价核损平台核定为9700元;桑塔纳车初次登记在1999年,车型较老,存在诸多自然磨损,按市场价格核定损失应为5400元。物价局未按车辆实际损失和市场价格评估,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核定,故不同意全部理赔。拆解费和鉴定费是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被告还怀疑上述车辆存在“道德风险”。
法院认为,原告为奔驰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原告依约交纳保险费,并承担了该事故的赔偿责任。被告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其赔偿金额应直接给付原告。被告提出对物价部门估价过高、存在“道德风险”等,均无证据证明;称间接损失不属赔偿范围,于法无据。一审判决,被告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主张的4万余元。
【律师说法】
万华律师事务所张毅娴律师表示,本案反映保险行业操作上存在的“惜赔”现象。保险公司考虑事故双方都是旧车、当事人可能存在骗保等“道德风险”,经估损平台核定得出较低的价钱;车主如不认可保险公司的估损价格,可经交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车辆损失。物价局是法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诉讼中能成为有力的证据。本案涉及交强险中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即保险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奔驰车主先行赔偿了桑塔纳车主,可在保险范围内找保险公司“报销”。鉴定费和拆解费属于《保险法》第49条规定范围,即“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公司举证不足,故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