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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非伤者死亡主因 保险公司减少赔款30万元

2018-11-25 13:32:40浏览:60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元旦前夕,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使第三者受伤后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第三者死亡与交通事故只存在20%的

  元旦前夕,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使第三者受伤后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第三者死亡与交通事故只存在20%的关联度,核减死亡赔偿金40万余元,绍兴人保财险相应减少赔款30余万元。

  2009年10月10日,曹某驾驶一辆在绍兴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的东方雪铁龙轿车与一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员王某头部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45天,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出院后一直门诊治疗,并于2010年5月2日再次住院治疗5天出院后死亡。

  2010年6月12日,王某家属将绍兴人保财险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63.5万元,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当日受理。绍兴人保财险认为,根据王某的病情、住院治疗情况等第一手资料,可以分析出王某死亡原因与其本身患有的高血压病有很大的关联性,与交通事故关联性较小。王某家属要求按交通事故撞人致死的标准给予保险赔偿,显然不够合理。要求对王某的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及第二次住院费用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得出王某的死亡及第二次住院费用与交通事故均只存在20%的关联度的结论。

  2010年11月18日,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法院认为该结论是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予以确认,判决绍兴人保财险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物质损失12.09万元。

  法院判决后,绍兴人保财险按鉴定结论承担交强险赔款及相应的商业险赔款,维护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对此不惜赔,充分履行了保险合同。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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