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安区人民法院孙岗法庭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未投保交强险,在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参加交强险,在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但最终经依法公开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八千多元。
2010年2月23日,原告黄某驾驶其所有出租车与被告刘某驾驶其所有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出租车乘客受伤、车辆受损。事后原告赔偿了乘客姚某各项经济损7030元,同时,原告所有的出租车又因本起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达214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法庭审理认为,姚某在本案身份特殊,具有双重性,她既是运输合同的相对人,也是相对于被告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姚某既可以承运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原告获得赔偿,又可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赔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获得赔偿,本案中因姚某选择前者途经,原告承担了赔偿。但依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不能免除责任,相反应按其投保的交强险承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本案被告车辆虽无保险,但他在此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应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332元,超出限额部分被告承担30%赔偿份额。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息诉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