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驾车在冰雪天行驶时,因路滑驶入反道与对面行驶的一辆奔驰车相撞后,又与另一辆轿车相撞。交警来到后,刘先生觉得最多车损1万元,反正有保险。因此在误解的前提下同意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处理。结果,仅奔驰轿车就产生了45000元赔偿费。刘先生此时才知道自己入的车险最多赔2000元,但像他这种情况还不赔。4月2日,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撞车后同意简易程序处理
2010年12月13日上午9时40分,刘先生开车行驶到疏港路7814厂前路段。由于雪后湿滑,车一下子驶入反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奔驰牌轿车相撞,随后与一辆萨博牌轿车相撞。交警迅速赶到现场,提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处理。刘先生特意叫来了一位亲属,两人看到奔驰轿车仅一面撞坏,似乎不太严重,两人觉得1万元修理费够了。反正也保了交强险,因此刘先生在自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字,同意承担对方的修车费用。
两辆车产生7万修车费
刘先生的吉利车被暂扣。随后,奔驰车定损结果出来了,修复费用为45105元。另一辆车的修复费用为27000余元,自己的吉利轿车损失为1万元。刘先生向保险公司一打听,投保的交强险,人身损害险赔付金额为12万元,车损限额仅为2000元,并且在刘先生负全责的情况下不赔。刘先生原来在认识上有误区,以为保交强险出事故后的限额12万元是车损限额。至此,他这才明白,不该轻易同意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但悔之已晚。由于刘先生无力赔偿,奔驰车车主单位的某公司将刘先生起诉到西岗区法院索赔。
一审判决赔偿原告45000元
在法庭上,刘先生的代理人提出,《辽宁省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适用各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的;《大连道路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第7条,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为车损1万元以下。而对于刘先生的这起车祸,车损均在1万元以上,显然交警不应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刘某虽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中的调解结果栏中签字,但该签名不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涉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认定书上签名,因此被告的辩解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日前,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赔偿原告汽车维修费45000元。此案对市民有借鉴意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财产损失可能较大,不要轻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更不要轻易在简易程序中的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