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李先生将自己的一辆别克轿车借给朋友苏先生。然而,由于苏先生不熟悉轿车性能,不慎将站在一旁的李太太撞伤,共花费医疗费5万元。
李先生于2010年5月为别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于是,在李太太结束全部医疗过程之后,李先生持有效单证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医疗费。
经过审核,李先生从保险公司拿到了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保险公司解释,李太太的医疗费用可以在交强险项下按比例赔付,却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畴。
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于车主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承担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却不属于“第三者”范畴。山村网保险专家指出,如果将车主或驾驶员的家属列入商业三责险的“第三者”范畴,可能会带导致车险逆选择案件的增加,甚至会发生被保险人为了欺骗保险金而故意撞伤家属的情况,之后假称发生了交通事故。
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因此在该事故中,李先生无法从商业三责险获得赔偿,但还是可以在交强险1万元的医疗费用限额内,获得保险金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