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江西省吉安市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原告乐献棋理赔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3万元,因原告所有的损失均在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内,故被告刘明不需承担赔偿费用。
2010年7月14日10时许,原告驾驶助力车在万安县顺峰乡与被告驾驶货车相向行驶时发生刮碰,造成助力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刘明所有的货车在被告江西省吉安市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原告住院伤愈后多次向两被告索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承担各项损失。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该赔偿原告误工费展开了激辩。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交了其所有的乡村医生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据,证明其在村卫生所从事医疗工作并以此获得收入。两被告辩称,原告已超过六十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计算误工收入。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能力并不是与法定退休年龄划等号,在当事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并不必然表示其劳动能力的丧失,只要当事人仍在参与劳动、创造价值,就应依法得到误工收入的赔偿。该案中,原告作为一乡村医生,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伤害而无法从事工作,并因此导致本人收入的减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