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10月17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二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10月25日零时至2010年10月24日二十四时。2009年12月22日上午7时40分,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东三环辅路长城饭店口南与骑行摩托车的苏某相刮蹭,造成苏某倒地受伤,经交警处理,原告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武某为苏某垫付医疗费3万余元。
后苏某将本案原告武某诉至法院,朝阳法院判决本案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苏某保险赔偿金六万,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鉴定费2000元由本案原告负担。此后,武某向本案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保险公司以非医保项目不应赔偿为由,拒绝赔偿武某垫付医疗费14000元;以保险条款中约定诉讼中发生的费用免责为由,拒绝赔偿武某诉讼费和鉴定费。
庭审中,原告武某向法院提交了其2007年第一次向被告投保时的保险条款,该条款中并没有对非医保项目不赔和诉讼费用不赔的相关约定。武某认为,其自2007年以后每年都是在被告处续保,续保时被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告知武某保险条款有变化,也未告知相关免责条款,武某一直是以2007年条款未依据向被告投保,故被告应当按照2007年条款的约定,对原告进行理赔。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保险公司的条款自2007年以来已经多次进行改版,每次改版都报相关部门批准,2007年适用的版本早已作废。
被告2009年续保时,已经有新的条款,双方应当适用新的条款进行理赔。2009年的条款中约定了按照医保项目进行理赔,自费药品不予理赔,且有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免赔的约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于2011年11月25日10:30于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