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喝醉酒开车出车祸,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余元。
酿出事故的司机姓张。去年3月14日凌晨,张某在白云小区吃夜宵,喝了两瓶啤酒,随后驾车上路。突然,车子撞上行人覃某,造成覃某当场死亡。张某将车停在路边,等候交警处理。据了解,张某的车子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他主动赔偿3.7万元给覃某的家属。双方还就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及张某先前支付的3.7万元外,张某还一次性赔偿给覃某家属13万元。
张某驾车撞死人,也触犯刑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醉驾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他原地等候交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还尽力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可从轻处罚。于是,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则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覃某家属11万余元,张某赔偿16.7万元。
保险公司却不服该判决,上诉称张某属于醉酒驾驶,属免赔范围。该公司的理由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财产损失。
覃某家属的代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韦志媛反驳称,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不成立,"首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次,案件涉及的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被害人覃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项对覃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后,交强险制度的设立,根本出发点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充分保护受害人最大限度得到保障和救济,所以无论机动车驾驶人醉酒与否,受害人均无责任,受害人家属应得到保险赔偿。"
柳州市中级法院最终采纳韦律师的意见,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