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化名)因无证驾驶无牌摩托上路,与重型卡车发生碰撞而身亡,其妻子沈琳(化名)及家人以王青生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寿险保险等多份合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对沈琳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10年7月28日,王青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万能型 、附加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万元、3万元及1万元,并以王青的银行账户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6000元。
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王青,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合同还约定若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10年12月4日14时25分许,王青在未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一辆轻便摩托车,与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碰撞。王青被送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于2011年2月20日死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王青无证驾驶无牌照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且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情况下发生是事故主要原因。
2011年10月24日,沈琳等家人向法院起诉称,在亡夫王青生前曾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万能型 、附加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险,投保后依约缴纳了保险费。2010年12月4日,因交通事故导致王青最终死亡,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们家属的申领保险金,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拒绝理赔是王青发生交通事故时,他在未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及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轻便摩托车,才酿成了交通事故,根据当初投保合同约定,该情形属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法院认为,第一涉案的保险合同属有效,依据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王青系无证驾驶无牌照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且在转弯处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最后,保险公司已对提供投保产品条款进行过说明,相关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已用黑色加粗字体着重显示。王青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对投保产品条款均已认真阅读并理解,遂法院对沈琳等家人之诉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