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摩托车追尾,导致一死一伤。保险公司以司机两人均是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4月19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一起机动车责任及交强险合同纠纷案时,认为交强险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免责但仍要承担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先在保险范围内赔付11万元。
1月29日,王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湘乡市金石镇方向驶往韶山市火车站。途经韶山市杨林乡瓦坪村公路地段时,追尾撞上了同样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刘某,造成刘某车后座上的张某当场死亡,两车也不同程度损坏。经韶山市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经调查,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主是肖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最高为保额11万元。 2月28日,在交警部门多次调解无效情况下,死者张某的儿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摩托车驾驶人王某、车主肖某及保险公司赔偿19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却认为,无证驾驶车辆属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赔偿。
韶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驾车人是无证驾车,依照交通强制保险条例,属于免赔情形,但这并不等同保险公司毫无责任。交通强制险立法目的与宗旨,是将交通事故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受益方的利益。凡是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故判决保险公司先在保险范围内赔付11万元,再向王某和车主肖某追偿。